(2015)徐知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吕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知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汝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国际,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害单位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小强。委托代理人邹晓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关关采集器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上下载复制小说,登载在其设立的吾读网(域名为www.66721.com)上供用户免费阅读,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牟利,广告收入达110余万元。2013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从吾读网上下载的小说599部送往徐州市版权局鉴定。经鉴定,其中的597部小说与起点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2014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对吾读网进行远程勘验,经统计该网站共有小说7810部。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吕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法律知识匮乏导致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明显;3、公诉机关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违法成本支出约为四成,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建议计算违法所得时作相应扣除。综上,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系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关关采集器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上下载复制小说,登载在其设立的吾读网(域名为www.66721.com)上供用户免费阅读,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牟利,广告收入达110余万元。2013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从吾读网上下载的小说599部送往徐州市版权局鉴定。经鉴定,其中的597部小说与起点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2014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对吾读网进行远程勘验,经统计该网站共有小说7810部。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飞天联盟广告收入记录和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徐州市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吕某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广告收入中的四成收入用于支付服务器租赁费用以及网络优化,考虑到被告人吕某在经营网站期间确有成本支出的情况,公诉机关亦未提供相关证据,鉴于其该项供述具有合理性,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该项供述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计算违法所得时将此部分成本支出予以扣除。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回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六十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茂苏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