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山西丰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韩建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山西丰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韩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张志刚,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张庆乡张庆村农民。被告山西丰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三云,总经理。被告韩建红,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夏门镇寨立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刚诉被告韩建红、山西丰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张志刚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