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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吴某。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梅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