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皇执字第120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郭文芝、郭文秀与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辽宁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高恩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郭文芝,郭文秀,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辽宁天罡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皇执字第120异1号异议人沈阳高恩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6号。法定代表人陆有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利,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郭文芝,女,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皇姑区步云山路二六巷*号231。申请执行人郭文秀,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河区大西路*号121。被执行人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丁家房镇西丁家房村。法定代表人邹艳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天罡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邹艳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文芝、郭文秀与沈阳天罡益民牧业有限公司、辽宁天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纠一案中,异议人高恩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沈阳高恩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案外人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5层151、152、153室房产的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的债权受偿,要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中查封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5层151、152、153室房产产权人为陈永太、实际产权人为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与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为邹艳论。本院在执行中邹艳论同意用上述房产评估作价抵偿对申请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即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并依法评估作价。本院认为,本院对辽宁天罡科技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18号5层151、152、153室房产的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沈阳高恩科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