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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小宁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城法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宁,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宁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细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19时度,被告人刘小宁伙同刘某某(已判刑)经事先商量抢劫他人财物,后窜至河源市源城区沿江路九龙城靠近沿江路的小路上,见被害人李某甲及朋友李某正在行走,由被告人刘小宁负责望风,刘某某上前去抢李某甲的手提包,因被害人李某甲及时反应拉住了手提包,且同行的李某也帮着李某甲抓住包带,刘某某用力将两名女子拉到,并拖行了5、6米左右,致使被害人李某甲、李某手、脚等部位受伤,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港币4000元、价值780元的三星I9000手机一部)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2014年10月12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盐田区中英街关前抓获被告人刘小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清单、银行回执、手机专卖售后服务凭据、情况说明、被告人刘小宁的户籍资料及犯罪前科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李某甲、张琴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小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和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罪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宁具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小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海冰代理审判员  邹小珊代理审判员  叶伟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文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