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田月霞与张金卫、田一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月霞,张金卫,田一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田月霞。委托代理人肖跃,贵州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金卫。被告田一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简称太保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8号世纪商务城12层。负责人肖××,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国铁,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简称人寿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德威三号楼二层。负责人张小东,职务:总经理。原告田月霞与被告张金卫、田一帅及太保公司、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显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月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跃,被告田一帅,被告太保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国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卫、人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月霞诉称,2013年12月1日,原告及其家人乘坐被告田一帅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从贵阳出发,经遵义往铜仁方向行驶,行至杭瑞高速公路1561KM+800K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被告张金卫驾驶的贵C×××××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及其家人、被告田一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一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金卫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387.45元(其中医疗费24387.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金卫未答辩。被告田一帅辩称,车辆已投保,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太保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的是商业险。原告诉请金额未超过交强险限额,应先由交强险赔偿,诉讼费我公司不应承担。被告人寿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被告田一帅驾驶贵A×××××号小型轿车搭载原告田月霞及家人秦治平、秦畅由贵阳出发,经遵义龙坑立交驶入杭瑞高速公路往铜仁方向行驶,行至杭瑞高速公路1561KM+800KM(下行)路段时,该车尾随相撞前方由被告张金卫驾驶的贵C×××××号轻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贵A×××××号车驾驶员田一帅及其乘客秦治平、田月霞、秦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田一帅承担主要责任,张金卫承担次要责任,秦治平、田月霞、秦畅无责任。原告田月霞受伤当日被送往湄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产生的医疗费用2893.20元由田一帅支付;2013年12月2日原告转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13日出院(共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用17833.50元。2013年12月13日原告转入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20日出院(共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用2940.07元,出院诊断为:一、腹部闭合性损伤:脾挫裂伤;二、闭合性胸外伤:1、双肺挫伤并双侧胸腔少量积液,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三、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四、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五、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六、第2、4掌骨骨折;七、腕关节脱位。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原告到贵阳白志祥骨科医院等复查治疗,产生医疗费820.38元。至此,原告共计住院治疗20天,医疗费总计24487.15元,其中田一帅支付2893.20元,其余21593.95元由原告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另:1、原告田月霞系农业家庭户口;2、贵A×××××号车登记车主为田一帅,事发时该车在太保公司投保乘客座位险(每座20000元);3、贵C×××××号车登记车主为张金卫,事发时该车在人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300000元);3、2014年6月26日,秦治平、田月霞、秦畅向本院提起对各被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后田月霞、秦畅撤回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以(2014)花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限额内依次赔偿秦治平61175.68元(赔偿款60452.68元+诉讼费723元)、5414.5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秦治平实际领取了以上款项。至此,人寿公司交强险、三者险限额依次剩余60824.32元、294585.48元;4、本案事故伤者秦畅也向本院提起对各被告的诉讼索赔,本院经审理后认定秦畅损失共计39395.54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业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被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单,(2014)花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金卫在驾驶行驶过程中与被告田一帅发生碰撞,导致田一帅车上乘客田月霞受伤,原告田月霞损失应由张金卫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人寿公司按照交强险之性质和合同约定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此次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认定田一帅承担主要责任,张金卫承担次要责任,各方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责任的划分予以采信。故对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综合本院实际,应由田一帅与张金卫按7:3比例承担较妥。在此次事故中,原告产生的损失为:一、医疗费用1、医疗费24487.15元,有正式发票在案为证,应予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原告住院治疗共20天,其均参照贵州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分别计算为30元/天×20天=600元,合计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三项损失共计25687.15元。二、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1、护理费,原告住院治疗共20天,应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服务行业收入标准计算为28224元/年÷365天×20天=927.91元,原告诉请840元,本院从其自愿;2、误工费,原告住院治疗共20天,应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收入标准计算为30850元/年÷365天×20天=1690.41元;3、交通费,鉴于该笔费用已经实际产生,结合原告受伤程度、住院天数以及居住地到就医地之间的距离等客观因素,原告主张1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三项损失共计4090.41元。上述两部分损失总计29777.56元。加之秦畅损失39395.54元,二人损失总计69173.10元,该损失金额已超出人寿公司交强险余额60824.3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之规定,人寿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6183.59元(29777.56÷69173.10元×60824.32元)。原告其余损失3593.97元(29777.56元-26183.59元),应由被告田一帅、张金卫按7:3比例依次赔偿2515.78元、1078.19元。鉴于被告田一帅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893.20元,比其应赔偿原告的2515.78元多支付377.42元,故田一帅无需再赔偿原告。田一帅多支付原告的377.42元,其可另行主张权利。田一帅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保公司投保乘客座位险,故其应承担并已垫付原告的2515.78元,田一帅可自行与太保公司协商解决。对于张金卫应承担的1078.19元,因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三者险,故该1078.19元应由人寿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负责赔偿。由于太保公司、人寿公司支付原告之赔偿款未超过赔偿限额之约定,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月霞经济损失人民币26183.59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月霞经济损失人民币1078.19元;三、驳回原告田月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原告田月霞承担2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马显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浩第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