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秦圆月申请执行李杰支付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圆月,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秦圆月(秦元月),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夏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杰支付秦圆月(秦元月)木板、木架款5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杰在银行存款5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谭 清审判员 孙延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