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会弟商贸有限公司诉鞍山绿冶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10号原告:鞍山市会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惠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毕丹,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鞍山绿冶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腾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中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会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绿冶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会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山绿冶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1.2万元减至1.2万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1.2万元交纳案件受理费748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7380元,故总计应退还7430元)。审 判 长 周海龙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人民陪审员 任小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