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童爱兰与汪清根、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爱兰,汪清根,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72号原告:童爱兰。被告:汪清根。被告: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红与被告汪清根、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