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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童爱兰与汪清根、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爱兰,汪清根,王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72号原告:童爱兰。被告:汪清根。被告: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红与被告汪清根、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 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