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陈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发,陈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新发,农民。被告陈长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发与被告陈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发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祥喜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王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