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新发与陈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发,陈长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王新发,农民。被告陈长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发与被告陈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发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祥喜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王新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