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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宫市宏宇毛毡制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423号原告南宫市宏宇毛毡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贵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勇。原告南宫市宏宇毛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宫市宏宇毛毡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宫市宏宇毛毡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接受被告的订单,向被告交付毛毡件,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至今为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847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847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毛毡,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金额为158470元的货物,并分别于2011年2月21日、2011年4月20日、2011年9月10日、2011年11月15日向被告开具等值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仅支付了货款80000元,其中转账支付69700元,现金支付10300元,尚欠货款7847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原告的陈述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470元以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宫市宏宇毛毡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8470元及利息(以784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厦门市美家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艳斐代理审判员洪华娇人民陪审员曾焕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黄钟灵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