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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6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訾文勇与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文勇,李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673号原告訾文勇,男,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职业教育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晓林,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地方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文勇与被告李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文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39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林 娜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