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海霞与马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霞,马朋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郭海霞,农民。委托代理人申建国,农民。被告马朋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霞与被告马朋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霞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霞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海霞负担。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