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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聂衡玲与尤桂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衡玲,尤桂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聂衡玲,女,1985年12月10日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尤桂珍,女,1979年5月20日生,巢湖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衡玲诉被告尤桂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衡玲于2015年5月1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衡玲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聂衡玲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付俊俊代理陪审员  叶广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