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行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盛爱民与兴化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民,兴化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35号原告盛爱民。被告兴化市公安局。原告盛爱民诉被告兴化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爱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爱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其庆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