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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行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盛爱民与兴化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爱民,兴化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兴行初字第0035号原告盛爱民。被告兴化市公安局。原告盛爱民诉被告兴化市公安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盛爱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爱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其庆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