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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喜荣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喜荣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立字第1号起诉人杨喜荣,男,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杨喜荣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原告于1982年被诊断为矽肺病,从此一直在企业享受医疗、康复等有关职业病方面的各项待遇从未间断。自2002年1月份起,全市统一执行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新文件实施期间的2002年3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下达工伤复查通知单。同年9月,经赤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四级伤残。2013年12月10日再次劳动鉴定评定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原告享受了按伤残等级支付的各项待遇,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一直未予解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伤残等级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赤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称“申诉人82年被诊断为矽肺病,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是1996年10月1日以后实施,此前并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故不存在按新文件规定追补在规定开始实施前发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故此对申请人要求被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于2003年7月11日下发的赤劳仲裁字(2003)3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原告要求予以立案审理纠正原争议案的错误,并对被告伤残补助金争议一案予以立案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起诉的事项,已经过劳动仲裁,起诉人并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要求法院纠正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喜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俊彤审判员  贺 友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