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雍娜与候广青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娜,候广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雍娜。委托代理人赵阳早(原告丈夫)。被告候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娜诉被告候广青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诉讼主体有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雍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