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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雍娜与候广青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娜,候广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雍娜。委托代理人赵阳早(原告丈夫)。被告候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雍娜诉被告候广青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诉讼主体有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雍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业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