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宁某,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9月相识,2012年2月28日在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其与被告婚后至今一直没有生育小孩,被告及被告的的母亲一直回避要小孩子的问题,对身体检查也特别反感,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在西安市第四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无精症,现其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其与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故不同意离婚。其在八岁的时候出过一次车祸,但并不知道其患有无精症,故不存在欺骗原告的情形,且现在医学发达,经过咨询医生,仍有治疗康复的可能性,请求原告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原告宁某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于2012年2月28日年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育小孩问题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0月14日,被告在西安市第四医院就诊,检查结果为:无精子症。医生建议忌烟酒、劳累、桑拿、注意休息;建议到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生殖科会诊。此后双方夫妻矛盾日益加剧,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西安市第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恋爱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为生育小孩的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现在医学发达,被告的生理疾病仍有治愈的可能性,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夫妻关系仍有改善和好的可能性。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宁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班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