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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执民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留定与蔡惠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留定,蔡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张留定。被执行人蔡惠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4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8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蔡惠君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空调一批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王昭然(公民身份号码:××)以13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蔡惠君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空调一批归买受人王昭然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