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丽华与被执行人王海波、于显杰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丽华,王海波,于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华,女,汉族,住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双胜村。被申请执行人于显杰,女,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双胜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波、于显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丽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波、于显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在此期间,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卜奎林审判员 朱富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鹏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