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展勤富与张正超、陈宏伟、苏玉芬、张金富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勤富,张正超,陈宏伟,苏玉芬,张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展勤富,男,汉族,1953年1月23日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正超,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陈宏伟,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苏玉芬,女,汉族,1958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金富,男,汉族,1959年12月22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勤富与被执行人张正超、陈宏伟、苏玉芬、张金富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正超、陈宏伟、苏玉芬、张金富等四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