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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长春,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向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严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