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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华良与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619号原告王华良与被告李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甬奉溪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华良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江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良亦��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海江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人李海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华良案款1182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元,执行费77.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判员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