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7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业旗运输毒品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业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060号罪犯王业旗,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日作出(2001)昆铁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业旗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2001)云高刑终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十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86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50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八年二月六日、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五、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业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业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业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业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