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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稍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07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万某某,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