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稍初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稍初字第007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万某某,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新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