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江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