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果志存与遵化市苏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志存,遵化市苏家洼镇梅家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果志存,男,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遵化市苏家洼镇梅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果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志存诉被告遵化市梅家洼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3日,原告果志存以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果志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果志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果志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