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州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龙伍伦、龙伍洪、龙五蓉、龙伍琴与龙远志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伍伦,龙伍洪,龙五蓉,龙伍琴,龙元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州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龙伍伦,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龙伍洪,男,1965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唐俊素,女,1970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申请人龙伍洪之妻。申请人龙五蓉,女,1968年01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龙伍琴,女,1970年0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申请人龙元志,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龙伍伦、龙伍洪、龙五蓉、龙伍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龙远志失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礼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伍伦、龙伍洪、龙五蓉、龙伍琴诉称,被申请人龙远志系四个申请人的父亲,因患老年痴呆于2007年2月15日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龙远志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龙远志系申请人龙伍伦、龙伍洪、龙五蓉、龙伍琴的父亲,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仍无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龙远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龙远志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请人举出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龙远志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证实。上列证据,经申请人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龙远志自200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早已满二年。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无下落,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龙远志的四个子女系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龙远志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龙远志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华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