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吴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范某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关系有所改善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守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