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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6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继恩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继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6888号罪犯王继恩,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4)大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以(2005)云高刑终字第47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七年八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06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继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继恩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