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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49号。负责人周浩,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周圩村。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周圩村四十三组。法定代表人张志培,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法定代表人虞敏,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区(望海台村13组)。法定代表人虞敏,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黄花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张建。被申请人花燕平。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共857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其中保全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550万元、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330万元),并已承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江苏绿禾网业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盱眙豪宇鞋业有限公司、张建、花燕平银行存款人民币共8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保全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550万元、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330万元)。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