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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思攀与阮剑图、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思攀,阮剑图,李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林思攀,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张其水、林妹,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阮剑图,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李淑平,女,成年,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思攀与被告阮剑图、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思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思攀撤回对被告李淑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