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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朱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朱智国,李光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3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被告朱智国,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光勤,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朱智国、李光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智国、李光勤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朱智国、李光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善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新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