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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靳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佳苑新城*号楼*单元*楼*户。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党稳信,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XX镇XX村**组。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靳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原告王某某的起诉状。王某某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佳苑新城2号楼2单元9楼东户房屋为其所有,要求确认其名下存款为其所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确权的房产及存款因另案被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和2014年12月3日分别予以查封和冻结,现原告王某某提起财产确权之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东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