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淑莉与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95号原告王淑莉,女,汉族。被告褚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莉与被告褚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褚冬位于北安市通北镇鑫盛家苑4号楼2楼西数第5户面积为130平方米楼房1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褚冬位于北安市通北镇鑫盛家苑4号楼2楼西数第5户面积为130平方米楼房1处,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出租、转移、变卖或赠予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喜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