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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泊头市栖园小区。被告金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泊头市栖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