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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玉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宪玲与邢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宪玲,邢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玉商初字第41号原告武宪玲,身份证号230122196307071342,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街和平村一组。被告邢彦芳,身份证号23012219590401101X,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三中家属楼一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宪玲与被告邢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宪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武宪玲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