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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张保玉、殷忠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张保玉,殷忠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李志伟,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张保玉,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殷忠新,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与被告张保玉、殷忠新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伟申请伤残鉴定,此案需等待鉴定结果下发后,方可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