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志伟与张保玉、殷忠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张保玉,殷忠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李志伟,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张保玉,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殷忠新,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伟与被告张保玉、殷忠新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伟申请伤残鉴定,此案需等待鉴定结果下发后,方可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冯 原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