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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曹水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曹水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11幢1001、1002、1003、1005、1006室。法定代表人丁春生,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航,周聪,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水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水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9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通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