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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戴巧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戴巧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唐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城。被告戴巧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戴巧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