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桂铁军与黄重宣、许永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铁军,黄重宣,许永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桂铁军,男,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黄重宣,男,生于1955年12月1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许永碧,女,生于1944年12月14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桂铁军与被告黄重宣、许永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铁军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铁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才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