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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桂铁军与黄重宣、许永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铁军,黄重宣,许永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桂铁军,男,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黄重宣,男,生于1955年12月1日,汉族,住宣汉县。被告:许永碧,女,生于1944年12月14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桂铁军与被告黄重宣、许永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铁军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铁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才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