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星与翟响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翟响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481-1号原告陈星,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公司员工,住都昌县。委托代理人陈再雄,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翟响文,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浔阳区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号西格玛商务中心*****层。负责人周小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玉芬,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杰,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星以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翟响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撤回对被告翟响文的起诉。审判员 江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王袁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