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戴淑英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戴淑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洪德、卓亮超(实习),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淑英,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杰龙、许琼瑜,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淑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4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279元,减半收取3139.5元,由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柯艳雪审判员 胡林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清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