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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少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少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耿某某,系杨某甲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乙,系杨某甲的父亲。委托代理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杨乙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40元。审判员  陈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