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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夏世阳与王晓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世阳,王晓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夏世阳,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王晓宏,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