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银强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29号罪犯吴银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铜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银强犯绑架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吴银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吴银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银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银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银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