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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84号原告唐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项某某,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紫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