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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保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家瑶与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瑶,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保字第408-1号原告王家瑶。被告王明生。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王家瑶与被告王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临兰民保字第408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王明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小区34号楼室的房产。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王明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小区34号楼室的房产;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