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常某某,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