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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某、王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诸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10月29日先后被诸城市公安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10月29日先后被诸城市公安局、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4月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王某从中国工商银行诸城市支行申领卡号为62×××68的信用卡一张,被告人黄某、王某透支使用卡内现金97176元,后由该两名被告人和担保公司多次归还部分透支款项,2013年12月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剩余透支款项,至2014年6月尚欠本金12147元未归还。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担保合同书、还款催告函、户籍证明,证人张某向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偿还透支款息,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黄某、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光艳人民陪审员  高兰香人民陪审员  张崇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秀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